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二级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大党字〔2016〕20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规范档案馆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不断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水平,结合本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凡涉及馆内“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处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第四条馆长是领导班子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负有向主要领导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馆长根据本办法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方案,并分别主持召开馆长办公会、党支部委员会(简称支委会)、项目议标议价会(简称项目会与馆务会)等会议,严格按照决策程序实行集体决策。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重大事项决策”事项包括:
1.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决定、决议的办法和措施;
2.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3.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4.党支部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5.档案馆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6.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7.重大活动及重点工作部署;
8.职称、职级材料及资格初审、推荐;
9.馆内业务及办公用房调整;
10.馆内年终津贴分配方案;
11.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理;
12.机构设置、人员岗位职责的设置和调整;
13.由分管领导提出、馆长认定的涉及全馆发展、安全稳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重要人事任免”包括:馆领导班子工作安排及重要调整;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馆外任职人员推荐;各级各类评奖评优人选推荐、重要奖惩事项的确定。
第八条“重大项目安排”包括:10万元以上的物资及设备采购;10万元以上的档案库房建设、改造;10万元以上档案管理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实施;未纳入计划的项目安排;由分管领导提出、馆长认定的其他重要建设项目。
第九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年度经费预算制定和调整;大额度资金使用审计结果的整改;信息化建项目、办公用房装修、设备设施维修、物资采购中1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支付;由分管领导提出、馆长认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 决策形式和程序
第十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主要通过馆长办公会、支委会、项目会与馆务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由班子成员根据分管工作提出,列入会议议题;分管领导须于会前报告馆长,并与事项相关领导进行个别酝酿;意见分歧过大的事项暂缓上会,等取得共识后再上会讨论。
2.分管领导对上会分管事项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科学性和风险评估的客观性负责,并在相关会议上客观陈述;
3.按照规定须听取群众意见的,事先应在相应范围内听取群众意见,并做好意见汇总、反馈工作;
4.馆长确定集体研究的基本方案;
5.召开馆长办公会、支委会、项目会与馆务会进行集体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做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开议决内容;
6.实行一事一议,凡能当场决策的事项须当场决策,凡方案不成熟或不能当场决策的事项,须明确后续相关程序,待成熟后再行讨论;
7.在突发或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议讨论临时决策的事项需尽快在相关会议上进行补充讨论议决;如临时决定与议决结果不符,则需按议决结果进行调整或终止执行;
8.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十二条集体决策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业务部门负责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程序提出或向上一级反映;
第十三条决策后的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具体执行并保证执行过程有关文件、资料的完整性;
第十四条在决策的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执行部门或执行人必须及时提出建议,再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数据及会议内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事关重大,纳入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监督
第十五条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事关重大,纳入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十六条“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班子成员出现以下问题的可追究其责任。
1.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议决事项的;
2.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知道决策存在明显缺陷,主观故意不充分发表意见的;
6.其他造成决策失误和执行失误的。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对于不重视、不认真履行此项制度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对屡犯不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更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制度,或个人独断专行、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条例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实施责任追究,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分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经“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全馆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档案馆
2017年6月13日